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29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992號
原   告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被   告  洪悠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
105年9月8日將住所地遷移至臺東縣○○鄉○○村○○00號
,此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且本院108年9
月9日調解期日通知書向上址送達,亦由被告之同居人即配
偶收受,足見上址確為被告之住所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莊雅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