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89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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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1894號
原 告 開羅直效行銷贈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宜菁
訴訟代理人 顧慕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景霈 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189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9月23日上午10時2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5,000元,及就附表編號一至五所
示金額按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3,4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15,000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曾向原告訂貨並簽訂系爭協議書(本院卷第14頁)但被
告違約,積欠原告108年4月至6月之貨款新台幣189,000
元,及108年7月至8月貨款新台幣126,000元(以上均含
營業稅)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協議書及出貨單發票等為證,
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應依系爭協議書及買賣之法律關
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