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四二號
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日執行羈押,復因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日起執行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意旨略以:因家中有年邁雙親,請法官能讓被告交保,將家中安頓妥當,以安心執行應受徒刑,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非予覊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覊押之。查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延長羈押在案。而該案件嗣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判決有期徒刑五年一月在案。本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范清銘
法官林婷立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