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 陳昭先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聲請宣告破產之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價額應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之,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裁判費。又聲請人主張其財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2,625,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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