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張聰榮 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興國林家成林廣竣李聰賢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下列資料,特此裁定。
一、提出屏東縣○○鎮○○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全部),並以地籍圖為底稿繪製擬通行之道路位置及其面積。
二、提出被告林興國、林家成、林廣竣、李聰賢等4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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