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3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可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朱可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265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