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2號原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表人 沈一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又其中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二、原告起訴時,係以「臺南市環境保護局」為被告,並將該局局長「李賢『衛』」列為被告機關代表人,然被告機關局長之姓名查為「李賢『衞』」,原告有誤載被告機關代表人姓名之情形,本院已逕為更正,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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