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楊絮 如被告 王清安
王娟 原告與被告王清安等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年度抗字第88號裁定認定,本件原告請求之不動產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5,7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8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20
0元外,尚應補繳6,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