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65號抗告人即原告 魏高明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5年度重國字第65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5年5月2日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回復原狀」狀對本院於105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