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年5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以聲請人自行提出之收入及支出情況觀之,聲請人欲每月償還1,500元,其還款來源為何?
三、自103年5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四、請提出管理費、油資、電話費、膳食費、扶養費等必要費用相關釋明資料。
五、請提出聲請人配偶 李美錦 、未成年子女陳○○、陳○○、陳○○彥福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2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七、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示其名下3輛汽車已不在處分範圍,意指為何?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