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李沛霖 原名 李自發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0月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訴裁判費,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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