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投刑簡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記載,參酌卷證資料,均應係「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揭所述,自應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申設之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之記載,均更正為「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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