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戴溥志 原告 邱季妃 被告 鄧志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81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蘇雅慧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