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九十年度交簡上字第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姚貴美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鴻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