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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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致祥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