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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