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八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邱創舜 律師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按「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自訴人提出自訴,未依規定提出繕本,請於五日內按被告人數補具繕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王美玲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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