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4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4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郭芊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旭業 (即 廖錦基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選任廖錦基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影本。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