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26號原告 申瑞娟 被告 陶建宇 本件原告前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