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4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侯羽庭 (原名 侯美華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152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