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4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侯羽庭 (原名 侯美華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152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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