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46號
原   告  林明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安幼冬茱莉亞 語文文
理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2,982,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0,601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101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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