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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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三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死亡,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紀字第○九三○一三一七五一號函附雲林縣慈愛綜合醫院於同年月十日開具之死亡證明書影本乙紙附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莊嘉蕙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