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130號
原   告 黃 王小玉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 律師
被   告  劉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合計
新臺幣177,600元之本票壹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執有以原告及訴外人 陳義成 名義所簽發之如
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下
同)177,600元,被告以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之
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以107年度司票字第8530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原告未在系
爭本票上簽名,且系爭本票上「 黃王小玉 」、「 陳義承 」之
字樣顯係出於同一人書寫,原告自不負票據責任,爰依票據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系
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
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
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
照)。本件被告持以原告為發票人之系爭本票聲請本院為准
許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被告就系爭本票
為強制執行,有系爭裁定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揭本票
裁定卷宗查核無訛,而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債權已不存在,亦
即主張不負系爭本票發票人之付款責任,兩造顯就被告得否
對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有所爭執,致原告應否負系
爭本票發票人責任之法律關係不明確,而系爭本票既經本院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被告隨時得持系爭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
裁定聲請就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顯將使原告於私法上之
財產權有受侵害之危險,而原告此項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
去之,原告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裁定為證,互核相
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庭,復未提出準備書狀就原告上述主張加以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
視同自認,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本票裁定卷宗查閱屬實,堪信
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且按「事實為法律關係
發生之特別要件者,在消極確認之訴,應由被告就其存在負
舉證之責任」(司法院30年12月30日院字第2265號解釋參照
)。又按票據為無因證券,僅票據債權人就票據作成前之債
務關係,無庸證明其原因而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正。即
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則應由票據債權人負證明之責,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之法理至明,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
上字第209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則本票本身是否真實,
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
主張本票係偽造,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
,應由執票人之被告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
(四)經對照卷內原告當庭書寫其姓名「黃王小玉」10次,比對系
爭本票上之簽名,原告親筆簽名與系爭本票上之筆跡核屬有
異,且兩者之筆勢、落點及筆劃特徵等,亦均不相同,此有
系爭本票影本及原告10次簽名1紙附卷可稽,難認系爭本票
係由原告所簽發。此外,被告復未舉出其他證據用以證明系
爭本票為發票人即原告所作成,依上說明,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原告既未簽發系爭本票,從而,原告提起本訴,求
為判決確認被告對原告如主文所示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廖碩薇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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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義成│107年2月23日│177,600元│
││黃王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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