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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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連續竊盜、贓物罪及行使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至於聲請人檢附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中犯罪日期、偵察機關年度案號及判決確定日期有誤繕,應更正如附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