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又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
書之送方,應於傳送之訴訟文書前添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
之名稱、頁數、股別、案號、當事人姓名、傳送者姓名、住
址、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回傳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
子信箱帳號及其他法院認為應載明之事項;以電信傳真或電
子郵遞設備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或首頁
之記載與受方收受者不符、無首頁可供核對或應添具所用書
證影本而未添具者,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
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
技設備作業辦法第6條、第9條第1項亦各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12月2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7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
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
原告固於107年5月15日另以電子傳送方式一併提出「民事
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
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
請再審」等狀,惟經本院發函通知原告補正供以特定原告身
份之國民身分證字號及電話號碼後,原告均未曾予以補正,
而有本院橋院秋106橋補寒字第745號函、公示送達證書及
司法院網站列印資料各1份存卷為憑,核諸前揭民事訴訟文
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等規定,自不生文
書提出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