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04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偲涵
郭上皓
被 告 蔡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9日下午2時26分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