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04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偲涵
       郭上皓
被   告  蔡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9日下午2時26分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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