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事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事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周德正
相 對 人  黃魏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107年3月12日所為107年度司促字第2792號裁定提出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異議人以相對人積欠異議人新臺幣(下同)63,600元,
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本
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魏樁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債權人
已就本件債權取得和解,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
院)88年度旗簡字第22號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本件債權
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請求給付租金,與系爭和解筆錄之
訴訟標的為調整租金不同,聲明之部分亦屬迥異,自非和解
筆錄所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是原裁定認異議人重複聲請
,顯有違誤。為此,爰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更為准核
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聲請支付命時所提出88年3月11日與相對
人即債務人於高雄地院旗山簡易庭成立之和解內容為:「‧
‧‧二、被告等願自民國88年1月3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
每年租金調整為如附表所示。給付方式半年為一期,分別於
每年5月31日及11月31日各給付一次。‧‧‧」,有高雄地
院院88年度旗簡字第22號和解筆錄在卷可稽。細繹前述和解
內容,僅涉及兩造間同意調整後之每月應繳之土地租金為何
、給付方式以及相對人最遲應於何時繳納等情,並未見相對
人應向異議人清償欠繳之土地租金,是本件異議人聲請支付
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內容,與前開和解內容不同,實難謂
異議人請求之事項已在前述和解筆錄中成立和解,原處分逕
謂其聲請無保護必要而駁回,自有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
分不當,請求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發回
本院非訟中心由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分,以符法制。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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