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共有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364號原告丙○○
卯○○○壬○○丁○○庚○○○己○○寅○○甲○○乙○○子○○癸○○○丑○○辛○○○戊○○前列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 律師
呂紹凡 律師 王孟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悅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不動產共有權等事件,因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即坐落臺北市○○區○○段2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里○○○路○段○○○巷○○號及31號之地下層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於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115,488元後,補繳該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