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03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如期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臺北市○○○路○○○號房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期補繳該裁判費。
二、應補正臺北市○○○路○○○號建物最新全部登記謄本。
三、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