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675號原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0,240,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97,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