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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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798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翕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則本件依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4,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