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060號
上訴人活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
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1,248,1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