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小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禾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佰伍拾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零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呂淑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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