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四五七號
原 告 健康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澄松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十分許,在本院台中簡易庭第
三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