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四О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