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二五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幸雄
  送達代收人 繆 雷
一、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拾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壹
  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零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 小 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張 世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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