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89年度重小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小字第一О九四號
  原   告 台灣銀行住台北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
之情形,應予更正。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利率之記載,應自「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四」更正為「百
分之十六點四二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易庭
法官陳世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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