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618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0
元)。
二、請提出起訴狀附件1、2等資料影本各1件,以利送達被告。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