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61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並提出被告最新之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