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號1樓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464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9月16日下午3時2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謝文嵐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攤還收息記錄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
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楊銘仁
法官謝文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