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12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12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12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9月9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7年9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執有被告丙○○所簽發經被告乙○○背書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並交該支票由原告收執,詎料屆期
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未獲付款,原告屢經催討,被
告尚積欠新台幣(下同)50000元未為清償。為此爰依票據
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被告丙○○對簽發
系爭支票、被告對在系爭支票背書均不爭執,惟辯稱:僅剩
40000元未清償云云。經查: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
明文。被告迄未能舉證證明業已清償35000元之事實,是其
所辯,即屬無據。
二、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日
     書記官陳君偉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金額│票號│付款人│提示日│
├──┼────┼────┼────┼───┼────┤
│1│97.01.11│75000元│AS036935│中華商│97.01.11│
││││0│業銀行││
│││││雙和分││
│││││行││
│││││││
└──┴────┴────┴────┴───┴────┘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