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二號
原告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九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吳俊螢法官蔡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