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丙○○
丁○○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被告己○○
甲○○乙○○戊○○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五五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王紋瑩法官洪榮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