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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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姚**兼法定代理人姚**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救字第44號),則在該聲請案經准駁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經駁回確定者,原告應於裁定確定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二、原告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
㈠、起訴狀所載原證1、2及附件1。
㈡、記載完備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