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24號
原告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 律師
被告 張麗瓔
上列當事人間訴請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