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44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被告柄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500元(計算式:295㎡×1,300元/㎡=38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映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