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44號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被告柄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500元(計算式:295㎡×1,300元/㎡=38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