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四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四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