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О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宏文律師
何俊墩 李玲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О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宏文律師
何俊墩 李玲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