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九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三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略稱:並無背信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