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無繼承派下權資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五二號
原告 古日興 被告己○○被告乙○○被告庚○○被告丁○○被告丙○○被告戊○○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無繼承派下權資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建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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